离婚后发现对方有隐藏丶转移丶变卖丶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发布于: 2019/03/31 7:38 pm 更新于: 2019/04/14, 5:50 pm
【案件处理要旨】
(1)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的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重婚的另一方,对已达成协议将财产转移给重婚的另一方的,应确认为无效。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另一方主张追回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4)隐藏丶转移丶变卖丶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并不仅限于在离婚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存在上述行为,同样侵害了对方的共有财产权利。
【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方隐藏丶转移丶变卖丶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否则对其主张将不予支持。
(2)对离婚之前,一方有《婚姻法》第47条规定的隐藏丶转移丶变卖丶毁损丶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