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变更或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发布于: 2019/03/31 7:37 pm 更新于: 2019/04/14, 5:50 pm
【案件处理要旨】
(1)《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理由规定为:“欺诈丶胁迫等”,说明其并不仅限于欺诈和胁迫。
(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该类案件的审理应重点审查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丶胁迫等情形。
(3)双方离婚后,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丶胁迫等情形的,对一方要求撤销对子女赠与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4)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一方主张存在欺诈丶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的,主张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一方利用他方生产,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5)婚姻关系与单纯的市场交易不同,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对于方当事人以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协议的,只要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丶胁迫的情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原则上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男女双方自愿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如果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应当在登记离婚即领取离婚证次日起一年内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超过一年时间或一年内起诉,但人民法院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丶胁迫等情形的,其诉讼请求将无法获得支持。
(2)《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理由不限于欺诈丶胁迫两种情形。但对于仅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或变更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3)如果有证据证实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丶胁迫乘人之危或其他《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将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