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有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赠与房产更正登记之前一方是否有权撤销?

发布于: 2019/03/31  7:36 pm 更新于: 2019/04/14, 5:51 pm



【案件处理要旨】
(1)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该类案件的审理应重点审查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丶胁迫等情形。
(2)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丶子女抚养丶共同财产分割等内容形成一个整体。双方离婚后,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丶胁迫等情形的对一方要求撤销对子女赠与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3)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4)如果离婚后与未成年子女生活一方和子女已经居住在涉赠房屋中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8条的规定“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交给受赠人,受赠人也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此时赠与人则不能再行使任意撤销权。



最后进行编辑的是 吴坤乾律师 on 2019/04/14, 5:51 pm, 总计第 1 次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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